出品:新浪財經上市公司研究院
文/夏蟲工作室
核心觀點:金龍魚卷入50億合同詐騙背后疑問重重,其一,主觀上,金龍魚的中轉庫業務其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相關貿易的虛假性與融資性?其二,客觀上,金龍魚的倉儲中轉行為是否對相關方融資性貿易的閉環構成了“關鍵支撐”或“增信”?其三,金龍魚倉儲中轉業務糾紛不斷,背后究竟可能隱藏多少融資性貿易?其四,公司卷入50億合同詐騙案卻被判近19億退賠款,是否意味著其中轉庫業務或埋大雷?
“糧油一哥”金龍魚因子公司卷入刑事詐騙案,被法院判決承擔巨額共同退賠責任。
公司自公告判決進展后,公司股價持續承壓。自公告日至今,金龍魚股價呈現出持續下跌態勢,公司市值蒸發超百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金龍魚今年三季報營收凈利雙增。前三季度,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842.7億元,同比增長5.02%;實現歸母凈利潤27.49億元,同比增長92.06%。其中,第三季度公司實現營業收入685.88億元,同比增長3.96%;實現歸母凈利潤9.93億元,同比大增196.96%。
在公司業績雙增情況下,為何公司股價遭市場用腳投票?訴訟案對公司影響究竟有多大?
卷入50億合同詐騙被判近19億退賠款
事情的起因或需要追溯至去年子公司益海(廣州)糧油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益海” )收到起訴書說起。
2008年至2014年,廣州益海作為中轉倉儲方,與安徽華文國際經貿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華文”)、云南惠嘉進出口有限公司(“云南惠嘉”)先后簽訂《中轉協議書》,約定由廣州益海為安徽華文代理云南惠嘉進口的棕櫚油提供倉儲服務。
協議初期,安徽華文與云南惠嘉采用“先款后貨”結算模式。后云南惠嘉實際控制人張利華分別向安徽華文時任董事長王民、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王小虎提議改為“先貨后款”,并承諾給予好處;王民、王小虎同意后,結算模式變更。此后,張利華超出雙方核定的提貨額度持續提貨,并通過偽造《對賬函》等方式,向安徽華文隱瞞貨物已被云南惠嘉對外銷售的事實。
安徽華文后未能收回全部貨款。經司法審計,云南惠嘉未付款項對應棕櫚油價值為:直接損失32.3億元,間接損失20.15億元;其中18.81億元直接損失、11.67億元間接損失與廣州益海及柳德剛的上述行為相關。
廣州益海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收到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淮檢刑訴〔2023〕 16 號《起訴書》。《起訴書》認為廣州益海員工喻平、柳德剛多次收受張利華給予的財物,在云南惠嘉憑偽造單據提貨、應對安徽華文現場核庫及云南惠嘉對外銷售涉案棕櫚油過程中提供便利。檢察機關認定,云南惠嘉、張利華及相關員工構成合同詐騙罪;廣州益海、柳德剛為合同詐騙罪的幫助犯;張利華2009—2013年向柳德剛行賄,柳德剛另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2025 年 11 月 19 日, 廣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24) 皖06 刑初 3 號一審《刑事判決書》,被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構成合同詐騙罪,需承擔18.81億元退賠責任及100萬元罰金。
廣州益海當庭提出上訴后,已在法定上訴期內就一審《刑事判決書》 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的上訴狀。
公司今年前三季度歸母凈利潤27.49億元,上述近19億元的退賠款資金占比超68%。換言之,若上述退賠款最終判決執行,將會吞噬公司巨額賬面利潤。可以看出,公司中轉庫業務暴露出了巨大的業務風險。
倉儲糾紛案頻現:中轉庫業務埋大雷?
然而,金龍魚中轉庫業務埋雷并非首次出現,在公司IPO期間出現過類似訴訟糾紛。即九三集團成都糧油訴金龍魚旗下子公司益海重慶、品度公司倉儲合同糾紛案,目前益海重慶已被注銷。
2015年1月1日,九三集團成都糧油與益海重慶、品度公司簽訂《倉儲中轉協議》,協議約定九三集團成都糧油將擬定銷售給品度公司的食用油發至益海重慶指定地點存儲;品度公司對益海重慶履約行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8年5月31日,九三集團成都糧油向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益海重慶賠償其貨物損失13,317,153.2元,品度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同時請求判令益海重慶承擔案件受理費。
基于上述,益海重慶辯稱,九三集團成都糧油存儲的食用油均由品度公司提走,且九三集團成都糧油在知曉品度公司提貨后與其達成結算協議,此行為是對品度公司提貨行為的追認;品度公司辯稱,品度公司事后承諾以其他貨款抵償,九三集團成都糧油予以了認可,但九三集團成都糧油主張溢價120%,品度公司不接受。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審中,益海重慶被判決不存在過錯,無需向九三集團成都糧油作出賠償;而在二審中,益海重慶則被判需要向九三集團支付賠償金13,317,153.2元。
上述兩起訴訟是否說明,其一,公司中轉庫業務究竟隱藏多少融資性貿易問題,是否存在巨大的業務風險?其二,公司頻被起訴追償是否意味著其中轉庫相關內控質量有待進一步提升?
金龍魚的中轉庫業務究竟多大?(注:中轉收入主要為公司提供倉儲及配套服務取得的收入。)
據公告資料顯示,金龍魚的主營業務是廚房食品、飼料原料及油脂科技產品的研發、生產與銷售,而中轉收入、能源銷售收入、廢棄材料收入和備件銷售收入等業務主要計入其他業務收入。2023年,公司其他收入為16.31億元,2024年進一步攀升至18.04億元。
可以看出,金龍魚中轉業務產生相關收入相比公司超2000億規模收入貢獻甚微,但因中轉庫產生的訴訟追償金卻可能吞噬公司大部分利潤。至此,我們疑惑的是,公司中轉庫業務開展是否充分評估相關風險?公司內控管理水平又是否需要進一步夯實加強?
兩大疑問待解:是否配合融資性貿易?巨額賠償概率多大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直指安徽華文與云南惠嘉之間的貿易為違規從事融資性貿易。融資性貿易顧名思義,以貿易業務為名,行資金出借之實。業內人士指出,相關國央企為符合相關部門風控要求,在融資性貿易鏈條中嵌入倉儲合同,通過由倉儲方出具倉單或其他相關單據,或者通過在買賣合同中約定“指示交付”的方式,制造貨物真實存在或實際流轉的假象。
至此,我們疑惑的是,金龍魚開展此類倉儲業務是否早已知曉相關融資性貿易業務屬性?倉儲合同有無可能相關方配合融資性貿易業務匹配相關部門合規需求?需要補充的是,廣州益海原總經理柳德剛因收受賄賂,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
在融資性貿易業務中,作為倉儲方卷入相關糾紛又該如何追責?
對于涉及融資性貿易的模式,本質上市是出資方與用資方之間的資金流轉,嵌入倉儲貨物環節或只為滿足相關方合規需求。我們大致可以簡化如下:A公司(出資方)與B公司(用資方)簽訂貨物買賣合同,但貨物是虛擬的,或由B指定的第三方C(倉儲方)保管。A付款后,貨物所有權憑證(如倉單)轉移給A。隨后,A又以指定價格“賣回”給B或B的關聯方,完成一個循環。核心是A的出錢和B的用錢,貨物只是融資媒介。
在上述過程,司法機構則重點關注倉儲方的行為是否超越了“中立保管人”的角色,實質性地參與、促成或縱容了“循環貿易”(實為借貸融資)的完成,從而對出資方的損失產生了“實際影響”。一般從以下幾個層面出發:
其一,主觀上,倉儲方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貿易的虛假性與融資性?
其二,客觀上,倉儲方的行為是否對“融資閉環”構成了“關鍵支撐”或“增信”?
目前,一審的司法機關認定,廣州益海工作人員喻平及柳德剛接受張利華等人的行賄,在云南惠嘉使用偽造貨權轉讓通知書獲取貨權、應對安徽華文現場核庫、從云南惠嘉購買涉案棕櫚油過程中提供了幫助。
對于此次訴訟糾紛,公司也同時進行抗辯。金龍魚稱,其認為作為中轉倉儲方,憑安徽華文出具的提貨委托書或貨權轉讓通知書辦理出庫,在歷次貨權轉讓時均通過電話向安徽華文指定聯系人確認,并定期寄送庫存確認單,已盡到了合理審慎義務。
廣州益海未參與任何“詐騙行為”, 也不知曉, 更未實施過任何幫助行為;廣州益海每次貨權轉讓前均取得了安徽華文授權人員的確認,并以多種方式告知了安徽華文實際庫存情況; 廣州益海的采購價格并未低于“市場價格”, 甚至高于市場價格, 并未獲取任何不當利益, 不構成合同詐騙犯罪。
對于柳德剛合同詐騙罪的判決,公司認為并沒有證據證明柳德剛有幫助云南惠嘉詐騙安徽華文的行為,本案涉及的廣州益海中轉業務,有嚴格的內控管理流程,廣州益海的相關業務部門及人員都是嚴格按照流程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