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連接金融與實體經濟的重要紐帶,規模突破4.5萬億元的金融租賃行業迎來重要監管規范。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正式發布《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覆蓋融資租賃業務全流程,從盡職調查、風險審批到租后管理、風險防控均作出明確規范,該辦法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租賃研究中心主任史燕平教授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新規的落地標志著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業務監管給予了新的認知與重視,規范了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發展方向,將推動金融租賃公司聚焦本應從事的新設備資產融資的核心使命,引導金融租賃持續服務實體經濟。”
租賃物管理成為合規關鍵
《辦法》共設8章68條,包括總則、盡職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的訂立與執行、租后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監督管理和附則。其核心亮點在于構建了全流程、差異化的業務監管體系,直指行業存在的租賃物不實、估值虛高等突出問題,通過多維度規范筑牢風險防線。
作為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的首要前提,租賃物管理被貫穿業務全環節。
《辦法》明確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在盡職調查階段需全面核查租賃物的適格性、權屬、價值及物理狀況,核實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嚴禁低值高估;審查審批環節進一步強化實質性審查,重點核實租賃物適格性、所有權轉移真實性,以及承租人融資和使用需求的合法合理性,其中售后回租業務金額被明確限定不得高于租賃物價值;合同訂立與執行階段需明確租賃物核心要素,規范登記與交付流程,確保權屬清晰;租后管理則對處于在建、在租、租期屆滿和待租等不同狀態下的租賃物,分別提出有針對性的管理要求。
針對不同業務模式的風險特征,《辦法》實施分類施策的差異化監管。
對于直接租賃、售后回租、經營性租賃等主流業務,分類施策提出差異化管理要求,有效解決了監管適配性不足問題。其中,售后回租作為亂象高發領域,被納入專項規范:除金額限制外,要求強化資金用途監測,重點做好資金用途監測和管理,防止資金挪用等問題,同時嚴格排查權屬瑕疵,避免因租賃物權利負擔引發處置風險。
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也被提升至重要位置。
《辦法》專章明確信用風險、集中度風險、操作風險、關聯交易風險等重點領域的防控要求,督促金融租賃公司健全內部審計、激勵約束機制,加強經營性租賃資產管理、境外業務管理及員工行為管理,構建全方位風險防控體系。
金融監管總局司局負責人表示:“為適應行業發展實際,加強相關業務的風險管理,有必要制定出臺與業務適配性更強的監管制度規定。《辦法》的出臺,有利于規范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防控業務風險,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監管框架持續完善
此次《辦法》的落地,是金融租賃行業監管框架持續完善的關鍵一步。
史燕平介紹到,自2017年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以來,金融業監管持續強化。2023年,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促進金融租賃公司規范經營和合規管理的通知》,聚焦金租機構層面的公司治理與合規內控;2024年,又修訂出臺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側重機構設立、變更、退出等主體監督管理,而本次《辦法》的出臺,填補了業務操作層面的監管空白,監管框架持續完善。
“這三項管理規范,共同構成‘機構管理+業務規范’的全體系監管框架。”史燕平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我國融資租賃業近20年實現了快速發展,金融租賃公司數量從不足10家增至約70家,行業規模突破4.5萬億元,但業務規范層面長期缺乏有效約束。
史燕平解釋道,國際上共識的融資租賃業務,其核心特征是為新設備采購方或設備投資企業提供資金融通,精準對接新設備銷售與企業設備投資的核心需求;但國內多數業務集中于舊設備或無實質設備的交易,部分機構甚至通過編造租賃物清單規避監管,背離了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初衷,更背離了融資租賃行業的核心使命。
“新規的及時性體現在它精準回應了行業長期存在的關鍵矛盾。” 史燕平補充道,一方面能通過明確業務邊界約束市場亂象,另一方面可彌補我國新設備資產融資類金融工具的缺口,進一步完善金融產品體系,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重要支撐。
解決行業深層問題需企業與監管雙向發力。史燕平認為,新規發布后,企業層面需主動重塑業務定位,將金融租賃公司的主營業務應是新設備資產融資的概念,貫穿到股東認知、企業戰略制定、員工執行等運營管理的全過程中,避免單純追求規模導向的發展理念,力爭在不遠的將來,我國金融體系可以確立“以設備資產為基礎的資金融通工具”的獨特價值,進而助力我國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落地見效。
金融監管總局司局負責人表示,后續將做好《辦法》頒布實施工作,持續做好“五大監管”,指導金融租賃公司專注主業,做精專業,打造專業化、特色化競爭力,緊緊圍繞“五篇大文章”,更好發揮“融資+融物”獨特優勢,在服務國家戰略、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