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相友,守望相助”是我國的傳統文化理念。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陌生人之間、親友鄰里之間的善意互助行為,也可能引發意外甚至是刑事案件。如何在查清事實、明晰責任的基礎上,讓友善互助者不因一次過失而被全盤否定?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檢察院在辦理一起因善意助人引發的交通肇事案時,弘揚了“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近日,這起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第二批檢察機關依法履職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典型案例。
搭載同村村民發生交通事故
2024年5月31日一早,楊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從自家出發,前去參加葬禮。行至村口時,楊某遇到了同路的村民姜某和張某。當時,姜某正駕駛著電動三輪車搭載張某。因為知道姜某曾患腦血栓,開電動三輪車載人有很大的安全隱患,楊某出于友鄰互助,主動提出搭載兩人。楊某又返回家中,更換了一輛載貨的電動三輪車,讓姜某和張某坐在車斗內,一同前往目的地。
然而,在駕車至一處交叉路口時,為躲避前方車輛,楊某緊急剎車并猛打方向盤,導致車輛側翻。事故造成楊某膝蓋、頭部受傷,姜某腦挫傷、創傷性硬膜下出血等多處受傷,張某多發腦挫傷并腦裂傷及多處骨折。張某被緊急送醫搶救后,因傷情嚴重治療無望而出院,并在次日于家中死亡。
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公安機關隨后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將楊某移送蘭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不應簡單地一訴了之
由于被害人張某的遺體已火化,無法進行尸檢鑒定,蘭山區檢察院落實疑難案件公安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工作機制,主動參與會商案情、幫助梳理證據,并提出重點圍繞張某死亡前傷情等級、與本次交通肇事的因果關系固定證據。根據會商意見,公安機關調取了張某的搶救病歷、診斷證明、現場監控等客觀證據,組織專家論證,并由鑒定部門出具專業分析意見。最終,依法確認張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導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前損傷構成重傷二級。
案件事實清楚,事故責任明晰,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本應很快辦結,然而訊問中楊某的話引起了承辦檢察官王倩的注意。
“張叔已經64歲了,姜嬸都已經65歲了,姜嬸還得過腦血栓,老兩口開著車,路又那么遠。開車捎著他倆是我主動提出來的,本來是為了他們的安全考慮,可是沒想到竟然出了事故……”
王倩進一步審查案卷發現,楊某無犯罪前科,案發后主動撥打救援電話,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其犯罪情節輕微且真誠悔罪、積極賠償,死者近親屬以及其他被害人亦對其表示諒解。
“我真的不是故意的,當初只想著幫忙,沒想到一時疏忽釀成這么大的悲劇,我真的對不起他們……”在訊問過程中,楊某反復表達著自己的愧疚和自責。她告訴檢察官,案發后她內心一直備受煎熬。
這些情況與楊某的真誠悔過讓王倩意識到,這起案件與其他交通肇事案有著明顯不同:楊某無償邀請他人搭乘機動車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基于善意的互助行為,是鄰里、親友間互幫互助、友善友愛的具體體現。處理此類案件,應當充分考量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以及案件背后的倫理親情、價值觀念,不能簡單地一訴了之。
公開聽證傳遞司法溫情
今年4月,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并確認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和解的基礎上,蘭山區檢察院召開案件聽證會,邀請人民監督員、法學專家、交警、被害人近親屬、村委會人員、村民代表等參與聽證。
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向楊某釋明,其無證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以及駕駛貨運機動車載客等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對其予以嚴肅批評教育。同時,也對楊某鄰里間的友善互助及案發后主動報警、投案自首、積極賠償等行為予以肯定。
結合全案事實與情節,蘭山區檢察院依法確認了楊某應負的刑事責任。鑒于楊某的犯罪行為發生在善意助人過程中,其本人具有自首、無違法犯罪前科、犯罪情節輕微、真誠悔罪、積極賠償等情節,死者近親屬以及其他被害人亦對其表示諒解,該院提出了對楊某作出不起訴處理的意見。
“楊某在善意救助過程中過失肇事,事后積極補救、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如果機械執法,對其苛以刑責,會讓楊某及社會公眾對鄰里互助行為產生顧慮?!痹撛郝犠C員、山東沂蒙交通水利集團有限公司法務督查部主任姜文臣發表聽證意見,認為檢察機關對楊某作不起訴處理,褒揚了當事人互幫互助、與鄰為善的行為,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既維護了法律權威,又傳遞了司法溫度,契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友善”的價值導向。
經充分討論,聽證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的處理意見。聽證會后,蘭山區檢察院依法對楊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為延伸辦案效果,該院還協同交警部門,針對農村地區普遍存在的電動三輪車違規載客載人、無證駕駛等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共同開展了電動三輪車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通過“定點檢查+流動巡查”相結合的方式,積極勸阻、查處不戴安全頭盔、酒后駕駛、無牌無證等交通違法行為,并就地開展以案釋法活動,切實提升村民交通安全意識,倡導文明出行理念,推動基層社會治理水平提升。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