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業主未經二樓業主同意私自搭建玻璃雨棚,產生噪音并影響二樓安全,二樓業主訴至法院要求拆除。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案,認為一樓業主的行為侵害了二樓業主的相鄰安全,應當排除妨害,遂判決一樓業主拆除該玻璃雨棚。
老趙與老李系某小區上下樓鄰居,老趙住102室,老李住202室。在老李外出期間,老趙未提前與其協商便在一樓天井處搭建了不銹鋼結構的玻璃雨棚。老李回家發現后,多次要求老趙拆除該玻璃雨棚,并尋求居委會調解,但均未能勸阻和制止老趙繼續搭建。老李遂將老趙訴至法院。
老李認為,下雨天雨水滴落至雨棚會產生噪音,影響休息;雨棚足夠支撐成年人攀爬,距二樓陽臺、臥室過近,存在安全隱患。
老趙辯稱,雨棚建在自家天井,無需經老李同意。不存在噪音、攀爬等風險。雨棚未被城管部門認定為違建,老李無權要求拆除。
法院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對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本案中,老趙未經相鄰業主同意,擅自在102室上方、202室下方的公共部位搭建固定金屬結構的玻璃雨棚。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可知,該玻璃雨棚與202室陽臺外墻下端相鄰,客觀上增加了他人攀爬帶來的危險以及下雨天的噪音影響,對老李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寧構成妨害,遂判決老趙拆除該玻璃雨棚。
老趙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該兩條規定了不動產權利人的相鄰損害防免義務,即不動產權利人在使用自己的不動產時,應當注意防止和避免對相鄰不動產的安全和權益造成損害的法定義務;若因自己的使用行為給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實際或潛在損害,應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中,老趙作為102室業主,在使用自己的不動產時,應當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雖其主張雨棚未被認定為違建,但其搭建行為已實際影響二樓住戶的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受損方有權要求排除妨害。
“遠親不如近鄰,和諧鄰里關系需要雙向奔赴”。權利行使有邊界,個人利益的實現不應以犧牲他人權益為代價;鄰里相處當多換位思考、互諒互讓,以包容態度化解矛盾,共同守護文明和諧的居住環境。
來源:人民法院報